省會、省轄市、縣政府所在地縣轄市及台灣省政府核定特定區計畫之細部計畫及鎮、鄉街之細部計畫可免報內政部備案、備查
內政部66.10.6台內營字第七五五一九○號函
本案前經本部於66.8.9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以66.8.25台內營字第七六二○五八號函報請行政院核示,並副知貴府建設廳在案,茲奉行政院上開函復略以:「可照本部會商有關機關所獲結論(二),由本部本於職權自行釋明。」本案請依照本部前函說明二會商結論第(二)點規定辦理。
附 註:內政部66.8.25台內營字第七六二○五八號函全文如下:
目前省會、省轄市、縣轄市、縣政府所在地及省府核定之特定區計畫之細部計畫均報經本部備案後始發佈實施、鎮鄉所之細部計畫均於省府核定實施後報本部備查,本部為簡化都市計畫之核定程序,加速都市計畫之實施,並擴大向地方授權,對於上開細部計畫,擬准免報本部備案備查,惟因涉及都市計畫之核定程序及法令之適用,爰於本(六十六)年八月九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會(均未派員出席)、經設會、司法行政部、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局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一)司法行政部代表認為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後段:「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照第十八條至第廿一條之規定辦理。」之規定省會、省轄市、縣轄市、縣政府所在地及省府核定之特定區計畫之細部計畫自應依同法第廿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報請內政部備案,鎮及鄉街之細部計畫應依第四款之規定報請內政部備查。(二)行政院經設會、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局及本部一致認為,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三條前段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首都、直轄市應報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一律由該管省政府核定實施。」至於省會、省轄市、縣政府所在地及省府核定之特定區計畫之細部計畫應否報請內政部備案,鎮、鄉街之細部計畫應否報請內政部備查,並無明文規定,雖同條文後段規定:「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佈實施,應分別依照第十八條至第廿一條規定辦理。」惟查第十八條係有關審議之規定,第十九條係有關公開展覽之規定,至於發布實施則分別訂於第廿條第三項及第廿一條,故第廿條第一項層報核定之規定,並非本(廿三)條後之適用範圍,又如照司法行政部代表之意見,則省會、省轄市之細部計畫除由省府核定外,尚須報請內政部核定雙重核定,顯然與都市計畫之立法精神不符。為簡化都市計畫之核定程序,加速都市計畫之實施,並擴大向地方授權,上開各細部計畫似可免報內政部備案備查。(三)以上兩點意見,應一併報請行政院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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