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排水溝渠之處理
內政部58.6.4台內地字第三二一七四○號代電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尚未完成排水溝渠之處理,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與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溝渠,不論所有權何屬,一律照舊使用,以利灌溉與排水,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予以阻塞破壞。
二、排水溝渠,經主管機關現地勘查認定核可,在不妨礙公共排水及公共衛生之原則下准予改建,但不得阻塞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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