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團法人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申請坐落貴縣三芝鄉舊小基隆段山豬堀小段九二地號等三八筆土地,面積一二‧二九八三公頃,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暫未編定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作「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使用案,是否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疑義乙案
內政部93.8.20台內營字第0930085652號函
一、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前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係規定「申請學校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及相關審議規範審議同意,又該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者,依其審議結果辦理;至該規則現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規定,係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後始施行。是依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九三四號函同意本案時,其說明二僅要求申請人應按核可計畫申請開發及辦理用地變更編定,並未要求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本案自得依申請時規定僅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惟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第六章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與土地使用管制-第四節指示事項-第七點略以:「‧‧本計畫公布實施後,凡現有循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程序辦理用地變更編定且合法登記之高爾夫球場、區域公墓...等,符合本計畫特定專用區劃定標準者,得由地方政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予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報請北部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備。」,又本部訂頒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亦於第七點第二款配合規定略以:「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前,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其開發類別及規模符合下列規定者,俟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逕予變更使用分區,報請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備。...」,併予敘明。
二、另查本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四五0五號令業有明釋:「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生效日(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前,業經政府受理審查之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並免依該規則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規定辦理。」,上開釋示內容應係指免適用該章實體部分之規定(如該規則第二十六條之繳交開發影響費等規定),屬申請程序之規定部分,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之程序從新原則辦理。參照上開函釋及說明,本案應無需依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後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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