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於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
內政部73.5.18台內營字第二二八九四四號函
一、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國家公園遊憩區內所指定之商店攤販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四、禁止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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