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建期間利用禁建前舊有房屋申請工廠設立或增加動力設備之規定
內政部67.4.8台內營字第七八三一一九號函
利用禁建前舊有房屋設廠或增加動力設備既經貴廳查稱「多年來各縣市政府均依本廳58.7.17建四字第四八一一五號函辦理,尚無窒礙難行之情形發生,且對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便利不少」。為維護投資人之權益並兼顧將來都市計畫之實施,此類案件仍應先行勸導其暫緩申請,如興辦工業人堅持不聽勸導時,再依照上函規定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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