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部計畫僅有草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可不予以發照
內政部63.12.10台內營字第六二六○九號函
一、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後段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故細部計畫僅有草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者依上開規定不予發照。
二、建築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都市計畫之變更,係指都市計畫之變更已經發布實施者而言,故都市計畫僅有變更之草案,而猶未經發布實施者,應無建築法第五十九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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