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成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關都市更新運作主要法源,係由中央訂定,市府受理都市更新申請案,均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且都市更新案需經一定法定程序、嚴謹審議程序,並經市府核定實施後,始得進行拆除重建工作,過程中並重視維護參與更新之所有權人的權益。若市民對中央頒訂的「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內容有任何意見,市府歡迎各界均可具體提出以便市府向中央提出修法建議,使該法令規定內容更為周嚴完備,保障市民參與都市更新權益。
台北市長郝龍斌宣布即將成立的「財團法人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並非為目前民間已成立的「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市府擬成立之都更推動中心,係考量民間都市更新的推動,仍以開發商擔任實施者居多,且民眾亦反映因為對開發商的不信任,又缺乏更新專業協助,致更新推動困難,期望公部門能提供協助。
經市府檢討現行民間都市更新推動的問題,主要在於相關權利人、開發商各角色對都市更新期待不同及權益糾結,造成信任基礎薄弱。而現行民間整合機構良莠不齊,常以不對稱資訊誤導所有權人,造成更新權利整合秩序混亂。但公部門在扮演擬定政策及審議更新案的角色下,實難直接介入個案之都市更新權利整合之作業。故研議現行臺灣都市更新制度下可行措施及適當組織型態,擬朝設立具公益性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協力機構,以欲辦理都市更新,但不知如何啟動者為主要協助對象,以中立立場提供其都市更新專業技術服務,協助所有權人辦理都市更新。
另有關「簽署都市更新同意書」部份,市府再次向市民說明,由於都市更新案得否成案,申請人或實施者應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達法定門檻,始得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案,而同意書簽署包含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畫兩階段同意書,故同意書之簽署宜分階段簽署,且所有權人於簽署同意書前,應確實知悉更新案內容及涉及相關權利義務後,再行簽署同意書,以保障自身權益,以避免產生爭訟。
都市更新處在此提醒市民,現行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案經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所有權人表示撤銷同意書者,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略以,除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若要提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前提出撤銷同意書之主張。但若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依規定亦不得撤銷同意書。
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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