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罰標準所稱銷售額指每次查獲發票之合計銷售額
釋示函令標題
減免罰標準所稱銷售額指每次查獲發票之合計銷售額
釋示函令內容
關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之1(編者註:現行標準第16條)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如係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其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在新台幣1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編者註:本條文字略有修正)所稱「其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係指每次查獲之統一發票合計銷售額。(財政部88/01/21台財稅第8818943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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