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十九、廿條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85.10.19台內營字第八五○七○八九號函
一、復貴府八十五年十月五日八五建水字第九○八八八號函。
二、按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剩餘土地」應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登記為公有,係為以其土地營運收入支應日後因海埔地開發所衍生各項公共設施新建、重建或改善所需之經費。為顧及海岸管理整體性並確保前揭公共設施能獲致妥適管理,該等土地之登記仍應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海岸線已流失之私人土地,若涉及施工築堤造地工程,仍需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開發,倘欲併入以政府為開發主體之海埔地開發案,其造地開發完成海埔地之土地分配,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另海埔地開發案,因協調漁業權所需經費,應得列入開發成本項目內。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