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不依公司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者,其解散清算為不合法,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說明:一、根據法務部70/08/05法70律9787號函辦理。(財政部70/08/18台財關第19896號函)
附件:法務部70/08/05法70律9787號函
主旨: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不依公司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其解散清算是否合法案。說明:二、公司辦理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包括欠繳稅款、罰鍰),清算人不聲請宣告破產,即將有關表冊送經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者,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前司法行政部68/06/22台六八函民字第05991號函「說明三」曾有同一之說明,認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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