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其應納稅款仍應通知繳納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重整其應納稅款仍應通知繳納
釋示函令內容
查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僅係停止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之行使,公司法人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財政部56.12.18.台財稅發第一二九一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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