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有關負責人登記及欠稅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有關負責人登記及欠稅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二、茲分別核示於後:(一)破產管理人於辦理變更登記後,應負責依法繳納其營業行為之一切稅捐,該××舞廳宣告破產後,其公司組織雖仍視為存續;但所有宣告破產以前之欠稅,係屬破產債權,依法仍應依照破產程序參與債權分配。本案破產管理人所請領用娛樂票券繼續營業,應予照准。(二)依破產法第148條之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始得由破產管理人聲請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終止。本案××舞廳宣告破產後,因無財產可供分配,仍依破產法第12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議決由破產管理人繼續破產人之營業,以期確保其債權得受清償。是其清理破產債權方式,既非以拍賣財團之財產為之,自無破產法第148條之適用;惟其繼續營業,亦非得無止境,應於破產債權全部受償時,即由該處提請債權人會議決議修正之。(三)破產管理人繼續破產人之營業,其繼續營業方式,法無限制之規定,倘債權人會議議決與第三人訂約合作經營,認為有損害其他債權人之權益,其債權人(包括該稅捐稽徵處在內),自可依破產法第12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定禁止。三、該××舞廳宣告破產後,既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規定,經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破產人之營業,並由台北市政府轉令破產管理人,如期繳清許可年費後,准予換發新證各在案。其繼續營業之負責人,自為破產管理人,而非破產人;但應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換發新證後,准其復業。(台灣省財政廳54/01/04財稅二字第62122號令)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