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建期間擅自建築工程,除由司法機關處斷外,並依行政執行法予以代執行拆除之
內政部59.4.20台內地字第三六二七六八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實施禁建地區,擅自建築,暨禁建公布時未完工之建築物,未依「台灣地區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申請核准以前,擅自興建,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者,除應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送由司法機關處斷外,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予以代執行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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