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無須聲請法院裁定
釋示函令標題
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無須聲請法院裁定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無須聲請法院裁定,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旨在保全稅捐,故其規定,僅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為已足,即可由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無須經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至該項通知之生效,應以稅捐稽徵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通知送達登記機關後,登記機關始受該項規定之拘束。如上項通知未送達前,登記機關已對該項財產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他項權利者,自不能追溯。(財政部66/02/22台財稅第312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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