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稽徵機關應予保密

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稽徵機關應予保密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稽徵機關應予保密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債權人持有債務人之債權憑證或法院判決確定書,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閱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說明:二.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資料,稽徵機關應予保密。是債權人縱持有債務人之債權憑證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應不得向稽徵機關查閱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財政部73.1.17.台財稅第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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