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編定農牧用地之非都市土地,其所有人於合法農舍外搭建違章建物之拆除,究應先適用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或區域計畫法疑義乙案
內政部93.5.19台內營字第0930084027號函
一、查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第一項)。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第二項)。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三項)。」是於非都市土地從事建造之行為,如違反區域計畫法或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得依上開規定條文第一項處以罰鍰外,尚得依同項後段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先予敘明。
二、本案相關違規行為既經貴府以違反區域計畫法作成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並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又卷查該行政處分所載之違規內容及事實原已含擅自變更農舍使用及增建違章之行為,據此,本案有關擅自變更農舍使用及增建違章之拆除,自宜續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賡續處理,尚無需考慮應否適用其他建築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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