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海新市鎮內原有合法建物辦理使用執照變更案,得否依據「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89.1.25台內營字第八八一二一四一號函
一、按「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為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首揭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則分別明定「新市鎮特定區於實施整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是以,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之建築物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不得變更作其他使用。
二、首揭辦法現行部分條文之規定,本部營建署業已重行檢討,並擬竣修正草案,其中第二條並已增訂得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之規定,以符實需,全案刻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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