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應設置停車場之規定
內政部67.10.27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四二四號函
一、本案除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及台灣省都市計畫內之甲種及特殊工業區可否比照本部六十五年十月廿一日台內營字第七○五○七七號函規定住宅區設置停車場之條件設置,請經濟部及本部法規會分別表示意見後再行核處外,其餘為健全都市發展維護優良之居住環境,仍應維持前函規定。
二、為解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取得之困難,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擬定、變更擴大都市計畫時,應配合實際需要,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停車場用地,並獎勵民間投資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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