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區域計畫法辦理使用分區編定之擴大都市計畫禁建期滿之地區,在未補辦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前可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管制
內政部67.7.26台內營字第七八五六四八號函
因擴大都市計畫,實施禁建期滿而尚未依法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為期該地區土地之合理使用及建築管理,除應積極完成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外,自可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三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惟依上開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管制者應報經本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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