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後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記期間發單或核估
釋示函令標題
破產宣告後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記期間發單或核估
釋示函令內容
根據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規定,該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發生在破產宣告前,而在宣告破產後所開徵者不能視為財團費用。今後凡遇有破產案件,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記期間發單課徵或提前核估俾登記為破產債權,參與分配。(財政部59/10/06台財稅發第27749號令)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