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營業人逕以前手開立之發票交付買受人者無減輕處罰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無照營業人逕以前手開立之發票交付買受人者無減輕處罰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逕以前手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與實際交易之買受人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罰,核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第2項第4款(編者註:已刪除)規定:「營業人以其前手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與實際交易之買受人,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報、漏報銷售額者,按短、漏報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其短漏報稅額,處3倍之罰鍰」,上開條文所稱之營業人,係指已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經核准者而言,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核無該條款之適用。(財政部84/03/08台財稅第8416098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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