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章同時構成行政罰及刑罰之處罰要件者因主體不同仍應分別處罰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違章同時構成行政罰及刑罰之處罰要件者因主體不同仍應分別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公司組織營業人,涉嫌無進貨事實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辨刑責後,應如何通用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6年3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60005858號函復略以:「倘同一行為同時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處罰要件者,因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係採取『轉嫁罰』之體例,明定受處罰之主體為公司負責人,而營業稅法第51條則規定受處罰之主體為公司,二者處罰主體既有不同,自無行政罰法及第26條所揭同一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處罰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之。」請依該部函釋辦理。(財政部96/04/11台財稅字第09600142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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