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農業區內之舊有房屋設廠
行政院62.12.7台六十二內字第九九六六號函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農業區內之舊有房屋設廠,違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顯與制訂都市計畫之目的及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精神不合,並違反行政院所訂限制建地擴展之原則及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不得許可其工廠設立。如該管地方政府認為該地區之土地使用性質事實上並不適於供農業使用而利於供工業使用,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後,始得准興辦工業人辦理工廠設立登記。在其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尚未依法變更之前,自仍應切實依照上開法令規定辦理。不能因顧及事實而罔顧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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