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經公告禁止移轉分割期間,得否辦理法院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
內政部95.3.14台內營字第0950800960號函
查「實施權利變換地區,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已有明定。本案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392地號土地,依來函所述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確定在案,如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得逕依法院判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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