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時正在興工建築物之處理
內政部56.1.4台內地字第二二四五二二號代電
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時正在興工建築之建築物,其不抵觸都市計畫者准予繼續施工完成,其有妨礙都市計畫者,應即勒令停工,不得再行建築,但原已領有建築執照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有妨礙都市計畫之情事者,應酌予補償,並應即辦理變更設計,不得再行建築,否則以違章建築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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