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公司解散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事後續行清算可予受理

公司解散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事後續行清算可予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解散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事後續行清算可予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
公司解散,清算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事後該清算人再行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編者註:監證制度已取消),如係屬於該清算人職務之內,可予受理。(財政部75/05/19台財稅第7549045號函)
附件:司法院秘書長75/04/30秘台廳一字第01267號函
主旨:公司解散,清算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事後該清算人再行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如係屬於該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似可受理。說明:二、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清算人之職務為:(1)了結現務(2)收取債權、清償債務(3)分派盈餘或虧損(4)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此項職務時,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25條、第84條、第113條、第115條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雖公司法另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113條、第115條、第331條第1項、第4項參照),惟僅屬備案性質,公司仍應於清算人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等文件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解除其責任後,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倘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例如已將公司不動產變價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而先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編者註:現已無須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清算程序尚未終結,清算人仍有代表公司,在清算範圍內,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三、本件公司解散,清算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事後該清算人再行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如可認係屬於清算人之職務行為,則公司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人格仍視為存續,清算人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似應予以受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