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法令疑義
內政部65.11.19台內營字第七○七八一七號函
一、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在公開展覽期間(第十九條),人民或團體依法所提出之意見,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採納,並經上級核定發布實施者,當然有效。至於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應先取得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證明。
二、本部於六十四年元月增訂之「最新營建法令解釋彙編」第二篇都市計畫(第五六七頁)第二一一─○三,都市計畫法第廿二、廿四、廿五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一詞之範圍(60.4.1台內地字第四○九二六七號函)仍然有效。
三、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一條及廿八條規定「都市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應依法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所稱「登報周知」係指刊登報紙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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