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開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案件於查獲前補開補報者免罰
釋示函令標題
漏開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案件於查獲前補開補報者免罰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案件,於檢舉日及查獲日前補開並補報者,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說明:二、按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案件,於檢舉或查獲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依82年6月18日發布施行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及82年7月16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均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是故自動補開發票並補報行為發生於82年7月16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公布生效後者,應引據上述2項規定免予處罰;自動補開發票並補報行為發生在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公布生效前,符合81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第50條之3規定者,則應援引該免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免罰。(財政部82/11/03台財稅第8215009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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