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所提供之漏稅憑證等資料於結案後如何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檢舉人所提供之漏稅憑證等資料於結案後如何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檢舉人所提供之漏稅憑證等資料,於結案後不依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辦法第43條規定(編者註:現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5點另有明定),發還違章人,准以密件存檔保管,並於結案日起5年後,依法銷燬。說明:二、檢舉人所提供之漏稅憑證等資料,結案後雖不宜發還違章人;惟如檢舉人索回,應予准許。(財政部74/04/27台財稅第151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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