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補選而限制董事出境嗣經補選並登記者應改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對象

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補選而限制董事出境嗣經補選並登記者應改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對象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補選而限制董事出境嗣經補選並登記者應改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對象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所報貴轄某股份有限公司滯欠稅捐達限制出境標準,因負責人死亡,未依法補選,貴局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以該公司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嗣公司補選負責人,並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關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限制出境辦法)第4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限制出境辦法第2條規定,對於欠稅之營利事業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者,以其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而所稱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本部68718日台財稅第34927號及83922日台財稅第830432027號函釋,係指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公司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而言。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在董事長未選出之前,依本部72620日台財稅第34283號函規定,可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限制常務董事或董事出境,先予敘明。三、次查限制出境辦法第4條規定:「依第2條規定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後,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但經查明變更後原負責人仍屬該營利事業之受僱人、股東、合夥人或為變更後負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者,應繼續限制出境。」所稱「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亦係指公司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不含董事)。四、本案貴局原函報限制出境,係以公司原登記負責人死亡,故依前開本部72620日台財稅第34283號函規定,限制其董事出境;惟嗣後公司既已依法補選負責人,並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在案,貴局即應以該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並解除原董事之出境限制,始符前揭本部68718日台財稅第34927號及83922日台財稅第830432027號函釋規定意旨。(財政部95/11/28台財稅字第09504532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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