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國家公園區內山坡地道路、產業道路、農路等公私道路之建設行為應徵得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內政部之許可乙案」之「建設行為」疑義案
內政部86.3.11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四○○號函
一、本案涉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經查其立法原意「建設」係指「新建、改建、增建、修建」等行為(立法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第九次聯席會議紀錄(第四十七會期)參照);故區內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新建、改建、增建、修建等,均應適用前揭法條之規定。
二、另有關貴署陽管處建議對「經常性維護暨因天然災害或自然塌陷等緊急搶修工作,若未涉及路線與道路寬度之變更者,建議可否不需經本處審查。若前揭例行之道路維修與災害搶修工作,本處僅以管理之立場請道路養護單位函告本處維護或搶修項目、工期、施工路段地點等資料之備查程序。」乙節,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係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之,宜請該處依權責與區內相關單位妥予協調配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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