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教職員檢舉違章漏稅者可依規定發給獎金
釋示函令標題
私校教職員檢舉違章漏稅者可依規定發給獎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私立學校教職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檢舉人,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說明:二、本案經轉准教育部84/01/05人第0122號函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任用,係屬各校之職權。惟對於校長及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審查程序,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之準用。至於職員部分,係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遴用之,本部所訂私立學校職員參加私立學校職員保險資格表,僅係為辦理審核加保之需要而訂定,並非私立學校職員之遴用資格。且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退撫等,均由各校自訂辦法及標準。是以,私立學校與其教職員間,係屬私法契約關係,其權利義務均於契約中明定,應無刑法第10條第2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編者註:94年條文文字略有修正)及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之適用,從而私立學校教、職員應不具公務員之身分」。依此函復,私立學校教職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即不受具公務員身分者不給獎金之限制。(財政部84/01/28台財稅第8400036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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