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內土地闢建養魚池(塭)之規定
內政部67.6.27台內營字第七八七九一五號函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固得依本部67.1.12台內營字第七七九三一二號函規定准其挖掘養魚池,惟為防止因其挖掘養魚池而破壞區域性灌溉排水系統,並影響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仍應依本部65.11.8台內地字第七一二○三○號函規定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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