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實施平均地權地區無需套繪
行政院61.9.6臺六十一內字八八二三號令
一、都市計畫範圍已實施平均地權地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使用分區均經於地籍圖上辦理分割測量,此項地籍圖較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更為準確,民眾可隨時向地政機關申請閱覽或抄錄謄本無須再行套繪。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實施平均地權地區,應配合第二期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工作辦理釘樁、測量,並繪入地籍圖內依前項辦理。
三、此後陸續增訂之都市計畫,其公共設施用地情況,如不能在短期內實施製繪於地籍圖上,而當地都市發展建設已感迫切需要,且其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之比例尺大小相同者,應由地政機關提供地籍藍晒圖由建設機關予以套繪供人民購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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