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向公務機關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

向公務機關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向公務機關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需要,函請稽徵機關提供課稅資料,而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需經本部核定之案件,請照說明二所劃分之原則辦理。說明:二.嗣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包括公有、公營)因公務關係,函請提供課稅資料時,希按下列劃分之原則辦理:()凡要求提供課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之財產資料准由各財稅機關逕自核定提供,並提示有關保密之規定,但毋須逐案報部核准。()至要求提供依法申報之所得額、營業額、貨物稅等資料,因關係營業機密,仍應報經本部核定後提供。(財政部67.2.2.台財稅第三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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