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可否運用國宅基金取得使用權後,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將一、二層或地下一層,以零售市場出售當地鄉、鎮、市公所作公共造產方式經營,三層(或二層)以上興建國宅出售
內政部72.8.19台內營字第一七三九五五號函
本案為配合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如與國宅基金運用範圍之規定相符,並依照國民住宅條例等有關規定興建國宅出售予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且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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