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區內土地請領建築執照疑義
內政部73.1.6台內營字第二○二五六二號函
按都市計畫倉庫區之建蔽率,前經本部72.3.21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四五○六一號函規定不得超過十分之七。復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九款規定,倉庫、批發市場、貨物輸配所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應適用同編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又建築法第卅一條規定,建造執照申請書應包含載明建築物用途。本案花蓮縣政府原函說明二各點疑義,應符合該都市計畫說明書內之有關規定,其未規定事項,應依上開部函及建築與都市計畫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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