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之制定原因
內政部70.8.21台內營字第二九三六六號函
一、「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制定原因: 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細部計畫擬定後,應於核定發布實施後一年內豎立樁誌計算座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本部為使各級地方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管理以及地籍分割時有所依據,爰制定本辦法。
二、本部69.2.3(69)台內營字第七一九九一號函釋示依據: 查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計畫圖上樁位與其附近主要地形地物之相關位置,核對實地位置,二者應該相符,如部分校對不符,其較差未超出圖上○‧五公厘者,視為無誤。」及同辦法第九條規定「都市計畫樁位依第五條公告後,原測釘單位如發現錯誤,應報請原核備機關備案後,即予更正,更正結果應通知權利關係人,並重行辦理公告。」係指都市計畫樁位檢測結果有誤者,始應依法辦理公告,準此,該案既經臺南縣政府函稱「都市計畫樁之測釘埋設符合「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許可誤差範圍內」,視為無誤,自得免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公告。
三、「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之立法本旨為何?何種情況應辦理公告?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應指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將樁位成果圖公告後,原測釘單位發現錯誤時,始適用該條文規定,重新辦理公告,其立法本旨乃係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後發現樁位錯誤必須移動樁位,辦理更正,嚴重影響都市計畫之執行與人民之權益,乃規定「應將錯誤原因及情形報請原核備機關備案後,即予更正,更正結果,應通知權利關係人,並重行公告。」準此,該條文規定辦理重行公告之依據,應視其樁位測釘有否錯誤,是否辦理更正為憑,與其誤差產生之原因無關。
四、地籍分割錯誤,縣政府得否本於職權逕行指示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分割? 地籍分割錯誤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逕為分割錯誤。復查地政機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分割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辦理結果如發現有所錯誤,為維護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自應予以更正,其錯誤之原因,如係樁位測定錯誤,致地籍分割錯誤,應依前揭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如其樁位無誤,而係地籍分割錯誤,得否由縣市政府逕行指示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法無明文,惟查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既係由上級機關核准,揆其法理,上級機關(縣市政府)如發現有錯誤時,似得函請原辦理機關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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