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用地不得設置汽車修理之場所
內政部74.4.9台內營字第三○二○一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機關用地,係專供政府機關使用,私人團體不得使用;貴市都市計畫「機十一」機關用地,都市計畫書內既已明定供交通單位使用,自不得供台灣汽車客運公司作汽車修理場使用,如該等土地切實較適宜作「汽車修理場」使用時,應請先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後,再准使用,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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