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郵」「電」「警」「消」「電力」「衛」「醫」「水」,視為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准予在細部計畫辦理
內政部71.12.24台內營字第一二三三三九號函
查現行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是以「郵」「電」「警」「消」「電力」「衛」「醫」等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如確為該計畫地區所需之地區性公共設施者,依同法第廿二條規定,自得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劃設之,至於「水」乙項係為同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上下水道」,應屬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於擬定主要計畫時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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