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取締於該特定區違反該法或各級政府基於該法所發布之命令
內政部74.1.31台內營字第二七七五二六號函
按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同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地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上開所謂當地政府,依同法第四條規定為指省(市)、縣(市)(局)政府而言;案內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組掌理事項,僅為其內部業務劃分;凡涉及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法令之處理,仍應依上開法律規定為之,而查該委員會係隸屬於台灣省政府,台灣省政府為有效執行台北水源特定區範圍內違規行為之取締工作,自可依上開組織規程規定,指定該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單位;至於上開違規之處理,對公私有土地均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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