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准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旨辦理
內政部74.6.10台內營字第三二○五三四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擬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旨辦理乙案,准依貴府所提意見辦理,惟應請貴府於修訂同法貴省施行細則時,予以納入規定,以資配合。
附錄:台灣省政府74.5.27七四府建四字第四二二六四號函
本案前經於七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以七三府建四字第一五五八五三號函報本府擬議意見略為:「為避免加重或延續不合土地分區使用之情事,擬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旨意參照兩直轄市政府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但經停止使用滿兩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並據以執行。」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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