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利用為建築用地之管理
內政部70.1.10台內營字第六四四二二號函
一、關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台北市、基隆市政府業經分別訂定台北市「住宅區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山坡地開發申請雜項執照審查及查驗作業程序」及基隆市「都市計畫區域內山坡地使用及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等予以管理,今後仍應請繼續確實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修(新)訂或擴大時對各該地區內擬作為建築使用之山坡地,應對其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及用途等依實際情形作必要之規定,以免不當或過度使用。
三、對於建築法適用地區內山坡地之開發建築應先責請起造人就其開挖整地工地工作依法請領雜項執照,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確實審核發照並加強管理,務須俟其開挖整地工作妥竣,經檢查確定安全無虞後,方得核發建造執照。
四、凡未經許可擅自開挖整地者應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從嚴處理,其有妨礙山坡地之保育或公共安全之虞者,並應責其恢復原狀,不得藉此申請補照,用維公益。
五、對於公有山坡地,特別是位處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或其邊緣者,應請有關主管機關慎予處理並加強管理,以避免被濫墾或被占用。
六、各地方政府對於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應確實要求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應迅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豎立標誌依法公告實施禁建,並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規劃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七、應請內政部儘速委託學術機構研訂山坡地建築規範,以利執行,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台北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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