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國民住宅,得否援用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專案變更都市計畫
內政部74.4.12台內營字第三○三九五八號函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無論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土地必須得依法能作為建築住宅使用者,始得為之。又按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指非迅行變更都市計畫,無以適應中央及地方興辦重大設施之需要而言。復查本部前曾依據貴府73.2.17七三府建四字第一一五八七○號函就吳培臣君陳請興建國宅,擬專案變更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乙案,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略以:「既據本次與會各單位表示該地區尚無整體規劃興建國宅計畫,所請專案變更都市計畫,自有未合,仍應俟該地區有整體規劃興建國民住宅時,再申請依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以符規定。並經本部73.4.7七十三內營字第二一八一四○號函復貴府在案。準此,本案仍請依上函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