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特定區開發方式之獎勵民間投資開發法源及私人投資者得否為區段徵收之需用土地人
內政部74.6.21台內營字第三二○二六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築事業,且應自行負擔其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經費。準此,該法條不得遽予援引為獎勵民間投資開發高坪特定區之法源。又本案高坪特定區之開發,依法雖得辦理區段徵收,惟依土地法規定,仍不得以私人為需用土地人而申請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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