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不准興建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處辦公廳
內政部71.5.24台內營字第八三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暨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行政院五十六年十二月九日五十六台內字第九五四二號令規定,工業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除工廠附設之學校、醫院、員工單身宿舍、福利社及康樂設備於建廠時,連同建廠計畫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之認可外,其他與工業無關之建築物應嚴加限制,故本案擬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處辦公廳,應予不准,惟該工業區土地如確有作為興建該公司辦公廳之必要時,應先依法變更都市計畫後再准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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