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禁建
內政部70.9.10台內營字第三五三五五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對於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須一體適用之條文均以都市計畫稱之,其有個別適用者,始明定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證之該法第二、八、十三、十五、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條等甚明,因之,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所規定之都市計畫,自應包括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至於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係指細部計畫未發布實施前,應限制其建築使用,並非禁建,同法後項並規定主要計畫發布已逾兩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仍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照。準此,各級擬定都市計畫機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為防止人民申請建築影響細部計畫之規劃,當可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實施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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