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二項規定逕為變更疑義
內政部73.11.26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九四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上級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上開逕為變更,是否可免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乙節,經查都市計畫法有關台北市及高雄市之施行細則,均於第四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應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但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規定逕為變更者,不在此限;準此,本案上級政府逕為變更都市計畫者,於台北市及高雄市部分,依法自可報由該上級政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免再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至於台灣省部分,雖未明定,惟揆諸立法意旨,仍應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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