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炒房避奢侈稅 罰鍰比稅還重
炒房投機客看招!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公告,利用人頭炒房規避奢侈稅的投機客,除了依持有期限長短課徵10%、15%的奢侈稅,還須再處以2.5倍的罰鍰,合計總稅負高達35%、52.5%,遏止有心人利用人頭避稅的手法。
官員強調,國稅局會針對不動產轉手次數、購屋者財力與所購不動產的能力是否相當,蒐集銀行貸款資料,包括申貸者為同一家公司員工、建設公司或協力廠商旗下人員等線索,建立「人頭炒房可疑名單」,查獲違法一律重罰。
奢侈稅6月1日上路,依規定,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要依照交易價格繳交10%的奢侈稅;持有不到1年則是15%。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民眾若逃漏不動產奢侈稅,1年內首次被查到要罰1倍稅款,被查到2次以上統統罰2倍。
至於利用人頭炒房的投機客,賦稅署也祭出重罰,除了要求補稅,還得面臨2.5倍的罰鍰。也就是說,如果原本要繳10%奢侈稅,連補帶罰總稅負高達35%;如果是15%,總稅負將暴增到52.5%。
官員舉例,某甲利用人頭以2000萬元出售持有不到1年的房地,卻未報繳奢侈稅;被國稅局查到後,他除了得補繳300萬元奢侈稅(稅率15%)外,還要補繳罰鍰750萬元,罰鍰比奢侈稅本稅還重,連補帶罰一共得吐出1050萬元給國庫。
但官員表示,利用人頭炒房的投機客,只要在裁罰確定前自動補繳稅款,處罰金額會從2.5倍降到1.5倍。
財政部統計到上周為止,全台不動產奢侈稅只申報27件,繳了1155萬元的稅。
此外,產製家具、遊艇等須課徵奢侈稅的廠商,只要未依規定向轄區稅捐機關辦理登記或保存帳簿等,未依規定限期補辦,最重可處3萬元罰鍰。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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