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修正「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點、第九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點、第九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06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781號令
【要旨】
修正「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點、第九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容】
修正「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點、第九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點、第九點規定

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土地,經拍定人辦竣移轉登記後,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又囑託更正拍賣權利範圍時,登記機關應依其囑託更正之內容,逕為辦理更正登記。
九、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登記,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均等。但申請人須先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提出反證,逾期未提出反證推翻者,申請人應檢附通知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已通知其他共有人,逾期未提出反證,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憑以申辦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
前項更正登記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他共有人之現住址,其已死亡者,應載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確實證明在客觀上不能載明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載明之事實。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